停工留薪期明確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新《實施辦法》中,明確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更有利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開展。
同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能中新增加了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確認、工傷復發確認、康復可能性確認、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等工作事項。 “這幾項工作都是根據實際工作中的需要增加的,將更好地服務于工傷職工,也利于工作的規范化。”李元河認為此條規定完善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能。
公務員等也應參加工傷保險
新《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其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李元河還介紹說,除以上六大變化外,新《實施辦法》還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的申報基數、停工留薪期滿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以及初次、再次、復查鑒定的費用支付方法等作了修改,這些修改都將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如,用人單位應當以全部職工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能以全部職工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提高
新《實施辦法》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到本設區市以外地區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需要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一次性支付。另外,對于用人單位既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又不支付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的,其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 “此條規定,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水平。”李元河介紹說,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大大降低了企業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保的積極性。而一次性支付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及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墊付,是河北省在《工傷保險條例》之外增加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工傷職工的權益。
工傷申請要在15內決定是否受理
新《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設區的市或者其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
“此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工傷認定的程序和要求”,李元河表示,工傷職工到其所在的縣(市、區)辦理工傷認定事項,不僅能提高工作效率,更能方便工傷職工的需求,減輕他們的負擔。
另外,新《實施辦法》對工傷認定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工傷認定的時限等作了更加規范的要求。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即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應當即時最遲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補正材料后即時最遲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于15日內提交。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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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本設區的市以外的地區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工傷預防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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