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持農機行業持續發展,國家對農機產品實施13%增值稅率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農機產品面對的客戶主要是農民,其購買力水平不高,農機產品毛利率普遍較低,造成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形成大量的進項稅留抵無法抵扣,企業不能充分享受到農機優惠政策帶來的好處。
增值稅執行的是稅款抵扣制,企業在采購時先支付物資價款及相應稅款,然后憑發票注明稅款進行抵扣。由于農機產品銷項和進項的稅率不同(銷項稅率13%,進項稅率17%),造成在增值率較小的情況下,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形成增值稅留抵,這相當于企業采購物資多支付的進項稅資金沒有得到補償。根據測算的結果,產品的綜合邊際利潤率超過24%時,才能達到進項與銷項稅額基本平衡,即:綜合邊際利潤率超過24%時才能實現增值稅。
根據對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的調查數據顯示,近年來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其農機業務銷售收入增長較快,但總體邊際利潤率水平并不高,最高達到19%,未達到能實現增值稅的水平,由此導致進項稅留抵額逐漸擴大(2007年近3000萬元、2009年超過1億元、2011年已達到2.7億元),這相當于企業現金在逐年流出,給企業的發展帶來嚴重影響。為此,建議:
國家能出臺針對農機企業增值稅進項稅留抵退稅的政策,定期對農機企業存在的留抵稅款以財政返還的形式撥給企業,以緩解資金緊張的壓力,使農機企業真正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