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4月底,全國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達到188.8萬家,相較于10年前增長了73倍,年均增長60.1%,平均每個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入社農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1%,社均成員60戶!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從2007年頒布實施已經整整十年了。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以下稱“新法”),這是自正式頒布施行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稱“現行法”)的首次大修。那么對于此次新法的修訂,對合作社什么影響?合作社發展應何去何從?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農機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傾聽了他們的想法。

南京農業機械化研究所副研究員張宗毅:
我國合作社發展模式需轉變政府引導應與市場調節并重
我國合作社發展至今,經營主體、組織形式、服務業態都發生了重大改變,相應的法律規范也應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此次現行法的“十年之修”,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以便更為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有序發展。
不可否認,我國合作社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合作社存在經營規模不一、治理結構不合理、服務內容欠完善等問題。像美、日、法都是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較為成功的國家,從現實情況來看,其大多數合作社土地經營規模都千萬畝級別,數量不增且降,專注于合作社經營規模、組織結構和產前產后鏈條的延長。而且,合作社組織對農戶的吸引力及對農業經濟發展的影響十分巨大,如美、日、法等發達國家,農戶參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比例分別為80%、90%、99%左右,農戶參與合作社組織具有廣泛性。
而我國合作社規模在百千畝的居多,且數量還在不斷增加,功能卻沒有相應的轉變,沒有實現量變到質變的轉換。想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及提高農民的收入,合作社應實現橫縱兩個方向發展,即不斷擴大經營規模、擴展服務內容和延深加工產業鏈。當前,我國合作社發展的一個誤區是,過多產中參與,即合作社通過整合技術、資金、土地等直接進行生產作業;而成熟的合作社發展模式,應該側重于提供產中和產后服務,即多提供給社員生產資料及品牌建設與銷售服務,而不過多參與到生產環節。
同時,當前有些合作社管理不夠規范。以補貼款為例,部分農機企業為了套取中央為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補貼的專項資金,成立“虛擬合作社”把自家的機器進行“自產自銷”,從而騙取補貼,使大量資金流向假合作社,嚴重影響我國合作社的良性健康發展。
此次新法規定,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可以成為成員,這表明,工商資本可以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合作社發展中資金短缺的問題,同時也有利于吸納外部的資源,讓合作社更加融入于市場化運作。但與此同時,也需要法律出臺一些保障合作社權益、明確工商資本融資比例、獲取補貼或農業保險的條件等剛性條款,通過政策和市場的雙重調節,加強監管與篩選,防止出現企業利用便利條件,通過合作社汲取資金,切實保障國家財政補貼的正確流向及農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在此方面,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政府在法律及政策方面對合作社進行大力支持的同時,不干預合作社內部事務,主要起規范引導的作用。我國應在保證合作社自主經營和民主管理的基礎上,以法律和政策形式對合作社加以規范,出臺針對合作社的優惠政策,完善財政、信貸、稅收和教育培訓等具體支持措施,對合作社的日常經營和合并重組等進行引導,使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其他經營主體公平競爭,不斷促進我國農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和農業現代化進程。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學軍:
汲取國外先進經驗完善立法體系
目前,我國合作社存在求形式不究實質、重數量輕質量、管建立不服務等粗放的發展傾向。雖然合作社數量在不斷增長,但單純的數字增長并不代表合作社的實際繁榮。現行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一市場主體仍然認知模糊,沒有將其擺到應有的市場主體位置上,新法的修訂也只是在小范圍內完善,并沒有進行實際的“大修”。而立法的意義,無非是希望通過規范的法律條文來改變當前合作社的現狀,解決目前面臨的問題和瓶頸。想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除了根據我國自身發展特點,鼓勵發展中國特色的農業合作社外,也應適當借鑒國外先進的合作社立法經驗。
美國政府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就給予農業合作社很大的支持。在法律方面,美國早在1922年就頒布了法令,確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隨后陸續頒布了《合作社法》《農業法案》《農業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使農業合作社發展有了完備而可靠的法律保障;在稅收方面,政府采取延期納稅、減稅及免稅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在信貸方面,農業合作社可以向政府和銀行申請貸款,利率比一般商業性貸款利率低。同時,美國還有比較完備的農業保險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和私人農業保險公司提供種類多樣的農業保險,可參保作物已達120余種,大大降低了農業合作社的市場風險。
再以日本為例,政府會根據每個時期不同的社會狀況及時調整法律政策對合作社的規范與扶持。1947出臺《農業協同組合法》,在全國范圍內組建農協組織,并結合土地改革、土壤改良等措施,以應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農業瀕臨崩潰、種植業以糧食生產為主且產量不高等導致的糧食危機。而《農業基本法》和《農協合并助成法》的頒布確定了農協在農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在20世紀70年代,日本農業生產逐步走向機械化、專業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計算機技術已普遍應用于農產品物流運輸,日本農協根據這些變化,從組織機構、商品流通方式、業務范圍方面都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由于農業機械化的普及以及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足,日本農協又開始合并基層農協,擴大經營規模。
美國和日本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合作社發展提供保障,在確保合作社“自愿合作,互助共贏”的原則基礎上,不斷根據形勢變化,在業務范圍、經營規模等方面進行調整。當前,我國農業合作社還處于發展初期,存在股權結構不明確、財務制度和分配機制混亂、服務功能單一、管理水平低、社員素質普遍不高等問題。對此,政府應汲取國外先進經驗完善立法體系,以規范來保障合作社的穩定發展;其次,完善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堅持不以營利為目的,規范參與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定合理的組織結構和利益分配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沈陽市于會懷農業機械服務專業合作社理事長于會懷:
新法助力合作社規;、聯合化
隨著我國農業的現代化、產業化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很快,數量增長非常迅速,合作社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真正能夠發揮積極作用、讓農民普遍受益、對農業發展產生巨大影響,還非常有限,這與立法對于合作社經營主體提供法律保障的有限性和滯后性有一定關系。
例如,現行法中只給予基于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專業合作社法人地位,然而,農民合作社想要獲得長遠發展,必定要超越這一限定,提供綜合性服務。為什么農機專業合作社就不可以銷售蔬菜或者其他農副產品呢?
再加上,近兩年,我國農業經濟飛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斷涌現,這就使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數量呈幾何級增長,合作社共贏合作成立聯合社等形式不斷涌現,導致農業生產體系發生深刻變化。在原有的以農業產業開發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為主的專業合作社基礎上,涌現出社區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聯合社等多種類型的農民合作社,已經突破了現行法所規定的范圍,現行法已經無法涵蓋這些范疇,因此急需進行修訂,增加法律調整對象,為多元化、多類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因此,此次新法中,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同類”限制,擴大法律調整范圍。同時以列舉方式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將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納入調整范圍。這是順應合作社實踐發展需要而做出的正確舉措,將有力推動專業合作社的規模化發展。
雖然我國農業合作社數量激增,但規模發展不一,整體經濟實力仍顯薄弱,而且合作社地區間的合作性差,缺少區域性合作聯社。此次新法中增加了聯合社一章,明確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余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這為壯大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區域性合作聯社、拓寬合作社服務范圍、提高合作社的整體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等都有積極影響。
另外,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從事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方向發展,農民對各類合作社提供服務的需求也日益多元,需要對專業合作社的內涵重新界定,一些部門和學者建議將現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更名為改成《農民合作社法》。我個人認為,沒有太大必要。合作社的名稱只是一種形式,關鍵還是要對合作社的成員組成、經營形式、服務方式等進行界定,加強在農田整治、農用道路建設、科技研發等方面對合作社的扶持,而不必糾結于細枝末節。下一階段需要解決的,應該是合作社的資金以及后期農產品銷售的渠道拓展等環節的問題,這些在現行法中沒有很明確地界定和解決。所以,希望新法中可以將土地流轉、股份合作、資金注入的需求進行進一步涉及與規范。
在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同時,政府部門還應有效推進精細化管理監督,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對不合理、不合法的合作社進行規范整頓和清理注銷,不斷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
國家級示范合作社—北京興農天力農機合作社理事長陳領:
補短板,推進合作社協調多元發展
近兩年,有的人鉆法律的空子,大量“空殼社”“家庭社”“掛牌社”泛濫,很多地方都比較猖獗,農戶集結五六個親戚就組成了一個所謂的合作社,非法吸儲資金放貸的合作社屢屢被曝光,導致很多農民甚至不再信任合作社,嚴重影響了正規合作社的發展。
如果合作社的凝聚力增強,成立聯合社,以規;M入市場,將改變單個農戶的弱勢地位。但是目前就全國合作社平均水平而言,存在著經營規模小、管理能力差、運營模式落后等問題,這就導致生產成本增加、利潤降低,缺乏市場競爭力,有的甚至連基本的運營都難以維持,最后只能解散破產,更別說資本化、規模化運作。
合作社要想做大做強,既需要科學的機制,也需要具有合作理念的“領頭羊”,由綜合型人才來運營,既要懂技術、懂管理、懂市場、懂銷售,還要有創新能力。但目前,人才匱乏也是專業合作社發展面臨的幾大難題之一。
而在新法中,將重點扶持5類人,清理4類人,從而對成員資格進行規范,對人才進行篩選。新法擬定,將重點扶持休閑農場主、保值經營者、農場金融人才、鄉村旅游經營者、民間手工藝人,重點清理對象:虛假運營者、經營不善者、管理混亂無序的合作社、作用缺失的合作社。這樣將有效清理合作社市場,進行規范整頓,確保我國合作社的整體質量。
另外,我國現有的農業合作社分布不均,多集中在山東、江蘇、山西、河南、浙江、吉林及黑龍江等農業較發達的省份,而在急需農業技術指導和幫助、需要農戶集中資源抱團發展的偏遠西部地區農業合作社數量卻非常少,且合作社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區發展也很不均衡,極大地阻礙了這些地區現代農業的快速發展和推廣。而且,從經營領域來看,我國農業合作社雖然已經逐步拓展到種植、養殖、農機、技術信息等多個行業,但主要分布在種植業和畜牧業,其經營內容絕大多數也側重于農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缺少再加工產業,利潤率較低。而像農機專業合作社等其他類型的合作社數量雖然在逐漸增多,但所占比例仍然很小。
因此,我國新法應積極支持發展多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加強合作社多元化發展的扶持力度,為合作社提供產前資料供應、產中生產指導及產后銷售幫助,提升個體農戶的生產經營能力和市場適應能力,幫助農民解決農產品銷售困難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