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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裝備制造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石家莊市裝備制造行業協會(簡稱市裝備協會)。英文名稱:SHIJIAZHUANG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EMIA) 第二條 本會是石家莊市裝備制造業生產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專業特長或實踐經驗的資深專家及管理工作者等自愿組成的具有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是石家莊市民政局核準成立的全市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持服務為本,積極承擔裝備制造行業管理職能,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行業的自律管理;堅持服務為本,為政府、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堅持創新發展,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裝備制造業的發展和振興石家莊市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石家莊市工經聯(經團聯),登記管理機關是石家莊市民政局,本會分別接受石家莊市工經聯(經團聯)和石家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石家莊市新華區農機街33-9號石家莊市機械技工學校。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本會具有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組織協調、行業自律、信息引導、咨詢服務、國際交流等基本職能,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調查研究本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產業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其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受政府委托,組織和實施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預測和發布行業信息;跟蹤了解本行業主要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警,為政府、企業及社會其他組織提供信息服務。 三、受政府委托,組織制定和修訂本行業的產品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貫徹有關企業準入標準,做好行業準入資格資質的審核等工作。 四、受政府委托參與行業的新產品技術鑒定工作、科技成果評定、著名商標審定和“工業大獎”、名優產品、百強企業的審報工作。大力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舉辦(組織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會、產品對接洽談會、商品貿易洽談會等,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五、受政府委托,做好本行業的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體系認證的咨詢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提高產品質量的活動,為企業提供診斷、咨詢、服務。開展企業管理診斷服務,推進企業按市場機制進行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六、受政府委托,做好本行業職工人員狀況調查,組織行業職業技能的鑒定和認證工作。組織開展本行業各類人員的職業培訓,全面提高企業和職工素質。受政府委托,承擔行業內的評估論證、公信證明、專業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評審、資質審查等工作。受政府委托,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活動。 七、協助政府加快行業法制建設。接受委托參與協調有關經濟法規關系,為會員單位提供財務審計、法律咨詢等服務。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出版行業刊物、資料,加強協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強與其他行業協會之間的聯系。 八、承擔法律法規授權的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能,提供企業需要的其它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裝備制造業的生產和流通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較高聲譽的知名業內人士;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自愿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同時提供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表; 二、經理事會研究通過,履行入會手續;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會員單位須委派一名現職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活動,并指派一名聯絡員與本會聯系。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本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如該會員對本協會決議有異議,可以要求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的方針、目標和工作計劃; 四、審議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審議需要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協會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三、熱心本行業的社團工作,辦事公正,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四、是會員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或被推薦為協會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被提名為正副秘書長的人選等相關人員。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本會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消;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選舉或罷免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或免職;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要由行業中有代表性的企業、重點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現任領導及資深專家組成。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和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建議,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 副會長若干名、專職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三、熱心本行業社團工作,辦事公正,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四、是會員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 五、本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批準同意方可任職。以會員單位領導身份擔任付會長以上職務,在任期內離開單位領導崗位的,要在三個月內主動提出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簽發)有關重要文件; 五、以本會名義參加涉外、禮儀活動; 六、其它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閉幕期間代表本會領導秘書處和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研究并提出協會長遠發展戰略和行業重大事項,提出并組織實施協會發展規劃; 二、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總結; 三、組織、籌備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檢查對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預決算情況報告; 四、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秘書長的建議; 五、提出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撤消方案及其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方案,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領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協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八、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系,處理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受常務理事會委托,秘書處可審議接納新會員并報下次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屆中離任,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及社會保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須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實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需要注銷時,須經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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